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一、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 将第二款中的“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修改为“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