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