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