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