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七、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