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