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