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