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八、
八、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补足机制”修改为“资本补足机制”。
将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将第三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