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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5月22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第三条 中国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等领域,其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七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十条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经营范围的批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由中国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制定综合评价指标,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作出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申请、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未经…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中国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或者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未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中涉及实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的具体要求,由中国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4年12月16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38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1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