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七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十条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