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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