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
申请报告;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