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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3个月内发生1/3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决定暂停运营的;

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变更、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分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季度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