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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