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2015年)
-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 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