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