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区,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仓容规模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以上、罐容500吨(含500吨)以上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他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