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