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

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