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
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储中央储备粮的,或在一个资格有效期内承储中央储备粮未满一个轮换周期拒绝继续承储的;
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