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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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