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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4月13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 2026年7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7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指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援,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服务党和国家工…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以及社会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并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职责分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为应…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重点针对组织机构、应急预案、装备物资、应急力量、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总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强化应急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训… 第十八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建筑施工、化工、电力、通信、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水利、应急救援等领域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建设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特点,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科学、相关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研发和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有针对性地…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强化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区域加强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配置、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科技创新、安全应急产业建设等资金需求。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结果,强化风险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且可能对本企业造成危害时,应当及时面向企业内部发布预警或风险提示;可能… 第二十七条 预警或风险提示发布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应当采取人员撤离、停业、停工…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安全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配合负责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应对。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和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如实向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本企业应急处置实际情况,解除应急响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六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服务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技术、装备、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履行以下社会救援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社会救援。服务社会救援任务类型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按照“应接尽接、共建共用、平急结合、规范有序”原则,参与中央企业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建设和运行,规范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数据的采集维护和动态更新,配合做好…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为社会救援任务对接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明确牵头部门及责任分工,及时接受调度指令、反馈响应状态,统筹做好救援准备。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和责任分工,迅速调配救援力量开展救援,主动对接事发地应急指挥体系,服从现场指挥安排,加强与其他救援力量协同配合,形成救援合力。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救援,做好现场人身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应当暂时…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信息。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影响以及投入救援力量、采…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社会救援中产生的装备损耗、物资消耗、队伍运维等相关成本予以保障,做好参与社会救援相关补偿费用的申报。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或其所属企业可以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13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