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安全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配合负责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应对。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和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如实向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本企业应急处置实际情况,解除应急响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