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如实向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同时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