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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开展设备设施抢修,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

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