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本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统筹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将应急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关岗位。
应急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