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外专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引进国外高水平人才和智力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和… 第二条 “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 第三条 “1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需求,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优势特色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 第四条 “111计划”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以下简称“111基地”)建设项目的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服务需求、科教融合、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由两部门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联合组成“111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第七条 “111专委会”受“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委托,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111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获得“111计划”资助的高校应加强学科创新引智工作力量。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111计划”遴选范围包括中央高校和地方高等学校。具体申报资格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条 申请本计划的“111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两个“111基地”不得引进同一名国际学术大师。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以学校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组织填写《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申请书》、并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111计… 第十四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为: 第十五条 予以立项的“111基地”依托高校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任务书和论证报告作为中期绩效检查和验收的依…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111基地”一个建设周期为5年,每个基地须从建设期首年度开始建立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每年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进展报告报送“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予以立项的“111基地”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须持续提升引进国外人才层次和水平,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力度,积极争取承担国… 第十八条 “111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111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协同、共享”的运行… 第十九条 “111基地”实行中期绩效检查制度,对立项建设后满3年的基地进行中期绩效检查。对中期绩效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予以整改或中止建设: 第二十条 中期绩效检查委托“111专委会”进行,采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包括海外人才引进、重点工作进展、学校保障措施、基地管理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形成中期绩效检查报… 第二十一条 对基地负责人调离的,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在负责人调离后3个月内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负责人调整意见,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111基地”首个5年建设期结束后,由“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111基地”所在高校应按相关通知要求,填写《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验收申请报告》报“… 第二十三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111基地”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程序包括:听取基地主任和依托高校的建设汇报,审核验收材料,考察研究平台和建设成效,对照任务书确… 第二十四条 对“111基地”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对建设成效显著、验收结果良好的“111基地”可继续滚动支持5年。 第二十五条 “111基地”须参加5年一次的周期性评估,评估工作由“111专委会”或委托第三方专家组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111基地”要积极探索实质性、高水平、可持续的协同合作机制,推进机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模式,积极承担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大科学计划(工程… 第二十七条 “111基地”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bythe1… 第二十八条 “111基地”要建立国际一流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国际化动态信息网站,营造创新引领、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 第六章 建设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111基地”建设期间可获得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措。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经费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保障“111基地”建设经费投入,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高校配套经费除补充聘请外国专家费用不足部分外,还可用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有关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111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