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为: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将不予受理;
组织本领域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组织“111专委会”进行会议评审,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公布“111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将不予受理;
组织本领域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组织“111专委会”进行会议评审,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公布“111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