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