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四章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