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