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