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