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