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同业拆借、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同业拆借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四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资格在批准其设立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时一并批准。 第三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第四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第五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除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