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具有一定规模的衍生产品交易的真实需求背景,确有开办此项业务的需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