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