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

最近1年月度贷款比例不超过80%;

最近1年季度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

集团及成员单位具有一定的票据结算交易基础,且根据集团资金结算实际情况,确有开办此项业务的需求,集团最近2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