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
负责投资业务的从业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
负责投资业务的从业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