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