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