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同业拆借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 最近1年月度贷款比例不超过80%。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