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同业拆借、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用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