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监管评级良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