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资本充足性监管指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