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 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