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但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但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