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具备开办业务所需要的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制定了开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