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9月27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报国务…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长江干流三峡库区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
第七条
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应当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第九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采砂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依法组织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二条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采砂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提出采砂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按可采区一船一证,并采用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届满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实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河道采砂监管。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
第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采砂前…
第十九条
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
第二十条
长江采砂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纳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过…
第二十五条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实施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水利部发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