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水利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件、修改4件。
一、
废止《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二、
废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三、
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条中的“初步设计、…
四、
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条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
五、
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改,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
六、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四十条。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