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改,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删去第七条第四款。